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00万张浸胶纸及1500万张压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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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00万张浸胶纸及1500万张压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00万张浸胶纸及1500万张压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年产3000万张浸胶纸及1500万张压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10-450819-04-05-580247)。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产业园区粤桂循环经济产业园港城三路和广业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地块;建设规模:年产3000万张浸胶纸及1500万张压贴板;主体工程:主要建设1个厂房,分别布置浸胶纸生产线、压贴板生产线、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生产线(全部自用)、脲醛树脂胶生产线(全部自用)等;储运工程主要有甲醛罐区、胶水储罐、仓库等;辅助工程主要有:门卫室、办公楼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供热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
项目用地面积为51.8331亩,项目投资6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3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1.9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市产业园总体设计。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脲醛树脂胶制胶废气经冷凝器冷凝+喷淋塔+除湿除雾+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5#排气筒排放,甲醛、氨、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浸胶纸生产线调墨、浸胶、烘干工序废气经负压收集+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甲醛、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压贴板生产线热压废气经负压收集+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20m的DA002排气筒排放,甲醛、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砂光工序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浸胶纸生产线烘干设备、压贴板生产线模温机燃烧天然气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后分别通过25m高的2#排气筒、25m高的4#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严格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无组织有机废气采取防控措施,大气各污染物满足相应标准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企业内部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m3/d,废污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芬顿氧化+缺氧+好氧+MBR+活性炭过滤”,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会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一并排入贵港市产业园(粤桂园)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郁江;初期雨水在初期雨水池沉淀后的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原料桶、废化学品包装袋、废活性炭、废胶渣、废含油抹布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废边角料、废尿素包装袋、布袋除尘灰等为一般固态废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施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也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